物探测量队信访稳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稳定工作秩序,依法合规处理信访稳定问题,切实为推动物测队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根据《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信访稳定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以下简称物测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物测队处理的活动。向物测队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工作目标:

(一)认真落实信访稳定政治责任,确保不发生主体责任范围内去局去省进京上访;

(二)确保不发生到队较大规模群体上访;

(三)确保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个别事件;

(四)确保信访形势稳定可控、持续向好。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合规,规范有序;

(三)及时就地处理,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实事求是,解决合理诉求;

(五)坚持将法律政策宣传、教育、疏导与依法处置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物测队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队党委书记、队长任组长,其他队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各单位、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领导小组下设信访维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在队党政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队属部门或单位的,由主要事项办理部门牵头办理。

第六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局党委信访稳定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二)负责领导协调全信访工作;研究信访稳定形势,协调上下,统筹调度;

(三)组织处置复杂、疑难、紧急信访稳定事项和突发

事件;

(四)制定信访稳定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进信访稳定工作信息化建设。

 队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向我队提出的信访事项,

接待来访的职工群众;

(二)承办局信访办或领导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向局信访办反馈办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向物测队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传真、电话及走访等形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逐级上访,不得越级上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

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队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手机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不予(再)受理。

(一)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采取走访形式,但越级上访的;

(四)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同样信访诉求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复查、

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

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办理制度

(一)按照国务院、安徽省《信访条例》等规定,畅通信访渠道,明确接访场所,安排工作人员接访,必要时由相关负责人现场接访。对来信来访事项,建立专门台帐、跟踪督办,限时答复或办结。

(二)对初次来信来访,应明确办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实行首办负责制,一般应在一周内答复或办结,避免由初信

初访演变成重复访或越级访。

(三)对局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范格式和程序办理,对处理结果负责。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完善信访稳定档案,做到一人一事一档案。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队信访办提出复查请求。队信访办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物测队不再受理。

(五)对去局、去省进京访,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接访劝返的,由队信访办公室安排,涉及队属单位、部室的要安排专人陪同接访劝返。 

第十三条 队领导接访制度

(一)接访领导安排。队班子成员每月轮流负责接访工作。每次接访由一名班子成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二)接访时间与地点。队领导接访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接访为每月末最后一周的周四,由队信访办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有关领导,接访领导要按时到位,如有事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接访,应提前与其他队领导协商,保证有一名队领导负责接访。不定期接访情况为若发生职工群众集体上访或有重要信访问题,队信访办根据信访事项请有关队领导及时直接出面接待信访人员。接访地点安排在队机关二楼会议室。

(三)接访原则和方法。按照“谁接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访接待责任制和重大疑难信访件领导包案制。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要求。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由接访队领导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队属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对于情况较复杂、涉及面较广的疑难信访事项,责成有关单位、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四)接访组织安排。队信访办负责接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每次接访要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并做好接访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信访维稳专题会议。对突发性、系统性、影响较大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稳定事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二)队属单位、部室对职责范围内多发易发信访稳定问题,通过召开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并向队信访办报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稳定问题发生。

(三)及时召开信访稳定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局信访稳定工作决策部署,分析研究信访稳定情况,安排部署信访稳定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信息收集排查处置制度

(一)工作机制。认真开展信访稳定隐患排查工作,重大信访事项实时报告,做到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

(二)排查内容。主要排查存在的突发事件风险、可能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特殊时期信访稳定重要敏感事

项动态以及信访人可能到队、局机关、去省进京上访的信息。

(三)信息处置。对5人以上到队群体访信息,当日报告局信访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情况紧急的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局信访办公室,并迅速采取稳控措施;对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等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重点信访稳定事项应明确包保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排查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局信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一)对重大项目建设、职工待遇较大调整等事项,决

策前应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二)由执行单位或部室负责,对拟决策事项是否存在信访稳定风险进行调查了解,并征求队属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可能引起的信访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三)根据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情况,需要制订相应化解

处置预案的,由队信访办牵头制订,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制度

(一)发生突发事件,队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安排现场疏导、化解等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二)到及以上单位群体访 2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由队信访办主任负责现场劝返;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队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劝返;10 人以上的,队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现场劝返。队属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做好接访工作。

(三)制订完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制度。对职工(工作时间)因突发疾病、道路交通事故等非生产性非正常死亡引发的信访稳定事件,按照以下程序稳妥处置。

(一)成立事件处理工作组。分管领导任工作组组长,成员由政治部、劳人部、工会、武装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明确责任主体。死者是本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死者是劳务派遣工的,责任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牵头处理,有关单位部门积极配合。

(三)严格依法合规处置。死者是本单位职工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局有关规章制度处置。死者是劳务派遣

工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队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有关约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队信访办公室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处置信访事项,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或程序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队信访维稳办公室对全队信访稳定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按照队党委2号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示范党支部、先进部室、党员示范岗等评先评优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因信访稳定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信访问题多发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自伤、自残、

自杀、传播传染病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的;

(三)在局、队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

横幅、举标语、喊口号、穿状衣,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

者堵塞、阻断交通、扰乱办公秩序的;

(四)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

人身自由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煽动、串联、

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

机敛财的;

(六)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和保卫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武装保卫部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队属单位、部室对信访稳定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细不实,对信访问题不予答复、不予解决、矛盾上交,造成问题久拖不决、越级上访的,由队信访办督办并严肃通报。

第二十四条 责任范围内信访稳定工作出现问题的部室、单位及个人,有以下情形的,严肃问责。

(一)一个季度内信访稳定形势被动,或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因工作落实不到位,一个月内同一事项两次到队及以上单位群体访的,按照《物探测量队约谈机制》规定,由队领导约谈有关队属单位、部室负责人。

(二)特殊时期信访稳定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部室向队党委作书面检查。

(三)出现重大信访稳定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四)对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物探测量队信访维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物探测量队领导接访制度的通知》(皖煤地物测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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