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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促进物探测量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队行政工作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局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坚定不移推动煤田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巩固逐渐好转的政治生态和我队各项事业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职工群众满意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队行政工作的准则是:人民至上,依法治理,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队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物测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领导行政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抓好各自分管工作。 第六条 队长召集和主持队工作会议、队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重要专题会议。队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队长办公会议或其它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队长和其他队领导按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队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并可代表队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 队长外出期间,指定一名队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协助队领导处理队机关日常工作,队机关各部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顾全大局,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自身职能 第十条 负责编制全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煤炭和非煤能源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及评价,为保证国家能源战略安全,为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能源资源保障和技术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参与煤田地质行业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制订、修订;开展能源资源勘查、开发和清洁利用相关的地质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绿色矿山建设等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的地质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应急抢险,服务于防灾减灾。 第十二条 负责全队的发展战略、重大项目、重要投资等管理,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技术、质量、市场开发、项目部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承办局及其所属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推进依法治理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积极推进法制建设,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地质工作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定期清理规章制度,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第十六条 围绕安全、生产、技术经营、资产及时修改完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物测队制度体系。起草制定规章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反应职工发展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强化制度意识,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健全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问责,推动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机关各部室、各单位提请队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充分论证;涉及相关部室、单位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涉及职工群众利益、容易引发稳定问题的,要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职工群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队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队机关各部室、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队党委、行政的决定,各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室、单位参与的工作,牵头部室、单位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队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和效能办要加强对各部室、单位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队领导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队实行队长办公会议、队专题会议制度。对全队性会议实行有效控制,厉行“三短一简一俭”,即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崇节俭,切实改进会风、文风、话风、事风。 第二十二条 队长办公会议队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队长或队长委托的副队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指示批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队年度(或阶段)工作任务、工作报告及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讨论决定以队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讨论报请上级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分析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资产等情况,提出有效对策措施; (六)研究讨论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和涉及深化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研究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 (七)研究审核国有资产统计、年度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和清产核资等重要报告; (八)研究讨论机关各部室、各基层单位请示队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讨论队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资金安排、职工福利和基本建设项目等事项;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队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负责会议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队长和其他队领导按照工作分工或受队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队领导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协调处理队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二十四条 报请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队领导审核后提出,交队办公室汇总后,报队长审定。 报请队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队领导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队长办公会议和队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队办公室负责。其他队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部室、单位负责。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议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涉密材料除外)。 第二十五条 队领导和机关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队长办公会议及队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应事先向队长请假;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其他队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召集会议的队领导请假。 第二十六条 队长办公会议、队专题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由有关队领导或部室组织实施。重要事项印发会议纪要。队长办公会议、队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队办公室整理,队长签发。其他队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主办部室整理,办公室核稿,主持会议的队领导签发。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须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传达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应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控制知悉范围。 队长办公会、队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审核,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制度,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七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队机关各部室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公文。各部室起草的文件,应符合国家政策及队的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制度。公文的审批按队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省政府、省局及各职能部门、各相关单位的公文,由队办公室按照队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队长审批;一般业务性工作可按职责范围批送有关部室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应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一般性公文,队领导已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队领导已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三十条 发文审批制度。以队名义发文,经队办公室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分管领导会签,队长签发。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队长或受队长委托的副队长签发;队发出的决定由队长签发;涉及人事、资金等“三重一大”重大事项,经分管的队领导审核后,由队长或队长委托的副队长签发;属队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部署,由分管队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的来文应统一交由办公室登记、签批、存档,机关其他部室不得自行批办或截留。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各部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三条 队长办公会议和队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制度和措施,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队网站、在队公开栏张贴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 第三十四条 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各部室发布涉及队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严格按照队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室要加强政策和本队规范性文件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公众反映,及时回应职工群众关切。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队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队中层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局、队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七条 队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队中层干部,必须坚决执行队行政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负责任地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队行政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三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队长离皖外出应事先向局报备,其他队领导离皖和因私离外出,应事先向队长报告;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应向队主要领导报告。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出,外出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 第三十九条 各部室发布涉及队重要工作部署等问题的信息,要经严格审查,重要情况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第四十条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除上级有关部门和队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及重大涉外项目外,队领导一般不出席下属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其他事务性活动。 第四十一条 队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严格会议保密纪律,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在未公开前,严禁搞自由主义,做到不利于班子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班子团结的事不做。 第十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队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队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中层干部的执行力。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六条 队领导及各部室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和局党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 队领导及各部室负责人要履职尽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责;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各部室、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队领导及中层干部要廉洁从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条 队领导及中层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十一条 队领导及中层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全面增进专业知识、专业素养,努力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第五十二条 队领导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调研、经常调研,深入基层、沉到一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调研成果运用。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9月11 日印发的《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工作规则》(皖煤地物测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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